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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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6-06-04 03:24 来源:双力起重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
TSG 08—2026《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等编制)

版本:V1.0
发布日期:2026年05月25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3

第三章 特种设备采购与验收管理 6

第四章 安装、改造与维修管理 8

第五章 使用登记管理 10

第六章 日常运行与安全管理 12

第七章 定期检验管理 15

第八章 维护保养管理 17

第九章 安全附件与仪表管理 19

第十章 作业人员管理 21

第十一章 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 23

第十二章 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 25

第十三章 安全技术档案管理 28

第十四章 应急救援管理 30

第十五章 事故报告与处理 33

第十六章 报废管理 35

第十七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 36

第十八章 附则 38

附录一 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清单 39

附录二 常用表格模板 4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加强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促进生产经营安全、稳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主席令第四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26)等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特种设备的采购、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报废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具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第三条【基本原则】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

企业主体责任、全员参与、分级负责

法规先行、标准引领、科学规范

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持续改进

第四条【方针与目标】

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并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长效机制,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杜绝重特大特种设备事故,控制一般事故,实现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五条【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应当建立并且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总监和安全员配备,支持和保障安全总监、安全员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2023年5月5日起施行),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分级负责的责任体系。不按规定配备的,将被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一节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

第六条【安全管理机构】

本单位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委员会(或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委员会由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任副主任,设备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七条【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本单位依法配备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建立"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员"三级责任管理体系。安全总监由管理层中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人员担任,直接对主要负责人负责。安全员具体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的检查工作,根据设备数量、用途、使用环境等情况配备足够数量,逐台(套)明确负责的安全员,实现"一对一"管理。

第八条【安全总监任职条件】

安全总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熟悉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安全使用要求

具备识别和防控使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具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安全员任职条件】

安全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安全使用要求

具备识别和防控使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具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安全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适用时)

第二节 主要负责人职责

第十条【主要负责人职责】

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以下安全管理职责:

建立并且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

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总监和安全员配备

支持和保障安全总监、安全员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特种设备安全调度会议,听取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对当月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

为安全总监和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

第三节 安全总监职责

第十一条【安全总监职责】

安全总监履行以下安全管理职责:

组织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组织制定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安全责任制,开展安全合规管理

组织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落实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对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监督、指导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

按照规定组织开展使用安全风险评价工作,拟定并督促落实风险防控措施

对本单位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提出改进措施

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事故调查等,如实提供材料

当安全员报告严重事故隐患时,立即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严重事故隐患

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节 安全员职责

第十二条【安全员职责】

安全员履行以下安全管理职责:

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档案并办理使用登记

组织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组织对作业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每日对负责的特种设备进行巡检,形成《每日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记录》,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编制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定期检验和后续整改等

发现风险隐患立即上报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

按照规定报告事故,参加事故救援,协助调查和善后处理

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作业人员职责】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做好设备日常运行记录和维护保养工作

每天使用前对设备进行外观检查和功能测试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和负责人报告

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按规定进行交接班并做好记录

参加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锅炉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锅炉节能管理制度,参加锅炉节能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三章 特种设备采购与验收管理

第十四条【采购原则】

采购特种设备应当选择取得相应制造许可资质的单位生产的产品。采购前应核验供应商的制造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许可范围是否涵盖拟采购设备类别。

第十五条【技术文件要求】

采购的特种设备应当具备以下技术文件:

设计文件(含设计图纸、强度计算书等)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

监督检验证明(需制造监督检验的设备)

型式试验证书(需型式试验的设备)

第十六条【禁止采购】

禁止采购以下特种设备:

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

未取得制造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

第十七条【到货验收】

设备到货后,由设备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安全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

核对设备型号、规格、技术参数是否与合同及设计要求一致

检查设备外观是否完好,无运输损伤

核查随附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完整

核实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是否齐全完好

填写《特种设备验收记录》,验收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建档要求】

验收合格后,设备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建立设备台账和初步安全技术档案,纳入特种设备管理体系。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拒收并书面说明理由,通知供应商处理。

第四章 安装、改造与维修管理

第十九条【资质审查】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前,必须核实施工单位是否持有相应类别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许可范围涵盖拟施工项目。无资质单位不得承担安装、改造、维修业务。

第二十条【告知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使用单位应配合施工单位完成告知手续,并将告知回执存入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一条【电梯特别规定】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提示】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验】

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竣工验收】

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移交以下竣工资料:

施工告知书回执

监督检验报告(合格)

竣工图及相关技术文件

安装调试记录

现场施工记录

安全附件校验记录

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全部竣工资料由使用单位归档保存。

第五章 使用登记管理

第二十四条【登记时限】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 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登记材料】

办理使用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应当提交首次检验报告)

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

锅炉能效证明文件(适用于锅炉)

【提示】根据TSG 08—2026新规,登记机关应当优先采用网上申报系统进行使用登记。能够在线核验的材料,不得要求使用单位线下再次提交。

第二十六条【登记标志】

使用登记证书和定期检验标志应当置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变更登记】

特种设备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使用单位变更(原使用单位先办理注销,新使用单位重新申请使用登记)

改造、重大修理后(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时)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办理变更登记)

共有产权特种设备变更使用单位(新使用单位在30日内办理)

第二十八条【停用管理】

特种设备拟停用一年以上的,应办理停用手续。停用期间,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重新启用前,应进行自行检查,检查合格后到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

⚠ 氧舱停用半年后重新启用前,应当向检验机构申报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二十九条【注销管理】

特种设备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

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条件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经检验不合格或者安全评估结论为不能继续使用

第六章 日常运行与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运行管理基本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保证安全使用。使用单位应确保特种设备在检验有效期内运行,不得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一条【定人定机制度】

特种设备实行"定人定机、专人负责"制度。每一台特种设备应指定专门的作业责任人,未经许可,非指定人员不得擅自操作设备。

第三十二条【操作运行前检查】

特种设备每次启用前,操作人员应当进行以下检查:

检查设备外观是否完好,无异常变形、腐蚀、裂纹等

检查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是否正常有效

检查润滑、冷却系统是否正常

检查电气控制系统和仪表指示是否正常

检查运行环境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运行中监控】

设备运行期间,操作人员应密切关注设备运行状态,监控关键运行参数(温度、压力、液位、转速、电流等),发现异常立即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

第三十四条【运行记录】

操作人员应当认真填写《特种设备运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

设备名称、编号及运行时间

主要运行参数(压力、温度、电流等)

巡检发现的异常情况及处理措施

交接班情况

记录人签名及日期

第三十五条【交接班制度】

连续运行的特种设备实行交接班制度。交班人员应如实向接班人员介绍设备运行状况、存在的问题及注意事项。双方确认无误后,在交接班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六条【故障与异常处理】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操作人员应当:

立即停机(紧急情况下)

向安全员和部门负责人报告

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使用

在运行记录中如实记录故障情况和处理结果

⚠ 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未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隐患即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警示标志与安全使用说明】

特种设备使用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将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置于易于为人员注意的显著位置。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应在乘客入口处设置安全注意事项告知牌。

第三十八条【三级检查制度】

特种设备实行"班组日检、车间/部门周检、公司月检"的三级安全检查制度:

第七章 定期检验管理

第三十九条【检验申报】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安全员应编制年度定期检验计划,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 未按规定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申报检验,或未经定期检验继续使用的,将面临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各类设备定期检验周期】

按照现行安全技术规范,各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周期如下:

第四十一条【检验配合】

定期检验期间,使用单位应做好以下配合工作:

按要求进行停机、清洗、置换、降温降压等准备工作

提供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及相关技术资料

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现场配合

落实检验所需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二条【检验后续处理】

取得检验报告后,安全员应当:

及时将检验报告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将检验合格标志置于设备显著位置

对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并限期整改

整改完成后向检验机构确认

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十三条【检验结论】

根据TSG 08—2026新规,检验结论分为以下七种:合格、整改后合格、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允许使用、降压使用、允许监控使用。使用单位应根据检验结论采取相应的管理和技术措施。

第八章 维护保养管理

第四十四条【维护保养基本要求】

使用单位应当对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维护保养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日常维护保养】

日常维护保养由操作人员或维修人员负责,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设备清洁、擦拭、除污

润滑点注油、油脂更换

紧固件检查与拧紧

易损件检查与更换

安全保护装置功能测试

防腐防锈处理

第四十六条【电梯维护保养特别规定】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

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在电梯的显著位置公示维护保养信息

建立维护保养档案,记录维护保养情况

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抵达现场实施救援

安全员应当对电梯维护保养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确认,配合做好现场安全工作。

⚠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第四十七条【计划性维护】

设备管理部门应根据设备使用频率、运行环境、制造商建议等因素,制定《特种设备年度维护保养计划》,明确保养项目、周期、责任人,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维护保养记录】

每次维护保养工作完成后,维护保养人员应当填写《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设备名称与编号、保养日期、保养项目和内容、更换零件清单、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下次保养建议日期、保养人员签名等。维护保养记录应及时归档。

第九章 安全附件与仪表管理

第四十九条【基本要求】

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附属仪器仪表应当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安全附件和仪表出现故障时,应查明原因,及时更换或修复,严禁短接或拆除安全装置。

第五十条【安全阀管理】

安全阀的管理要求:

建立安全阀管理台账,逐台编号管理

每年至少校验一次,校验合格的铅封完好

校验不合格的安全阀不得继续使用

安全阀整定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调整整定压力

校验记录及报告应存入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第五十一条【压力表管理】

压力表的管理要求:

建立压力表台账,定期检定

每半年至少检定一次

表盘应有最高工作压力红线标识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更换:超期未检定、指针不回零、玻璃破裂、刻度模糊、铅封损坏

检定合格的加贴合格标识

第五十二条【其他安全附件管理】

各类安全附件的管理周期如下:

第五十三条【台账管理】

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管理台账》,内容包括:附件名称、型号规格、所属设备、校验/检定日期、下次校验/检定日期、校验单位、校验结论等,实行动态管理,到期前一个月发出预警通知。

第十章 作业人员管理

第五十四条【持证上岗】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在有效期内。严禁无证上岗、人证不符。

⚠ 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或者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作业人员证管理】

人力资源部门应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台账》,记录作业人员姓名、证书编号、作业项目、发证日期、有效期、复审日期等信息。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应通知作业人员办理复审手续。证书原件由个人妥善保管,复印件存入人事档案和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第五十六条【安全教育培训】

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作业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具体要求如下:

新入职或转岗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上岗前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公司级、部门级、班组级)和岗位技能培训

在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安全再教育培训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对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每次培训应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培训考核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并存档

第五十七条【培训内容】

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

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特种设备的结构、原理和性能

特种设备安全操作技能

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功能和使用

常见故障判断和处理方法

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救援知识

事故案例和警示教育

第五十八条【监督抽查考核】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考核指南,对辖区内使用单位的安全总监和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考核不合格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一章 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

第五十九条【基本制度要求】

本单位应建立基于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制定《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第一节 安全风险管控

第六十条【风险辨识】

安全总监应组织对各类特种设备开展系统的安全风险辨识,识别可能导致事故的危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设备本体风险:设计缺陷、制造质量、设备老化、腐蚀磨损等

运行操作风险:误操作、违章作业、超参数运行等

维护保养风险:维护不到位、备件质量不合格等

环境风险:高温、潮湿、腐蚀、粉尘、易燃易爆环境等

管理风险:制度不健全、培训不到位、人员配备不足等

第六十一条【风险分级】

根据事故可能性和后果严重程度,将安全风险分为四个等级:

第六十二条【风险管控清单】

安全总监应组织制定《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内容包括:设备名称和编号、风险点描述、风险等级、管控措施、责任人、管控周期等。当设备参数、工艺、环境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订风险管控清单。风险管控清单纳入安全技术档案管理。

第二节 隐患排查与治理

第六十三条【隐患排查】

建立常态化隐患排查机制:

安全员依据《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每日开展巡检排查

安全总监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隐患排查

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一次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汇报

作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向安全员或安全总监报告

第六十四条【隐患分类与处理】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严重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安全员应当立即进行处理

严重(重大)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安全员发现后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向安全总监报告;安全总监立即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严重事故隐患后方可恢复使用

第六十五条【隐患治理台账】

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对发现的隐患进行登记,实行"发现—评估—整改—验收—销号"闭环管理。隐患整改完成后,应由安全总监或指定人员进行验收确认。

第十二章 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

本章规定的"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是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和TSG 08—2026最新要求建立的专项管理制度,是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防控的核心工作机制。

第一节 日管控制度

第六十六条【执行要求】

安全员每日依据《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结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对负责的特种设备进行巡检,形成《每日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记录》。

第六十七条【记录内容】

《每日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记录》应包含以下内容:

检查日期和时间

设备名称、编号及状态

检查项目和检查结果

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及处理措施

检查人签名

第六十八条【零风险报告】

安全员未发现安全风险隐患的,也应当在《每日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记录》中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制度。对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应组织在每日投入使用前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

第二节 周排查制度

第六十九条【执行要求】

安全总监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对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研判安全管理状况,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形成《每周特种设备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七十条【报告内容】

《每周特种设备安全排查治理报告》应包含:

本周日管控情况汇总

本周排查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

隐患整改情况和效果评估

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

下周安全管理重点工作安排

第七十一条【电梯周排查特别要求】

对于电梯设备,安全总监应当对电梯维护保养过程进行全过程或者抽样监督,并作出记录。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节 月调度制度

第七十二条【执行要求】

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特种设备安全调度会议。会议由安全总监汇报当月安全管理工作情况,主要负责人进行总结和部署。会议应当形成《每月特种设备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七十三条【会议内容】

月调度会议主要内容包括:

听取安全总监关于当月特种设备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的汇报

分析当月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研究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部署下个月安全管理重点工作

协调解决需要跨部门配合的安全管理事项

第七十四条【文件存档管理】

以下文件应当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每日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记录》

《每周特种设备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每月特种设备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的设立、调整情况

安全总监、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报告

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三章 安全技术档案管理

第七十五条【建档要求】

使用单位应当对各类特种设备逐台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台设备一个档案盒(袋),实行"一机一档"

档案内容完整、真实、规范

档案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七十六条【档案内容】

每台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原始出厂资料)

(二)安装告知书、安装监督检验报告、竣工验收资料(安装竣工资料)

(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四)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五)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含运行记录)

(六)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七)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校验、检修和更换记录

(八)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九)《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及相关工作记录

(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 TSG 08—2026新规明确要求: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纳入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同时新增《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及相关工作记录作为档案必要内容。

第七十七条【档案管理要求】

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档案应由专人保管,建立档案目录和借阅登记制度

档案资料应随设备管理活动及时更新和补充

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设备报废后一年

档案室应保持干燥、通风、防火、防潮、防虫

鼓励建立电子化安全技术档案管理系统,与纸质档案并行管理

第七十八条【设备台账管理】

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台账》,全面记录本单位所有特种设备的以下信息: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制造单位、出厂编号、设备注册代码、使用登记证编号、安装位置、投入使用日期、下次检验日期、安全等级、设备状态、责任人等。台账应做到账物相符、动态更新。

第十四章 应急救援管理

第七十九条【预案编制要求】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GB/T 33942—2017《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的要求,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预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总则(编制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

事故风险分析(设备概况、危险源辨识和风险分析)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指挥部、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组、疏散警戒组、后勤保障组等)

预警及信息报告(预警条件、报告程序、信息传递方式)

应急响应(响应分级、响应程序、处置措施)

信息公开(向公众和有关部门发布信息的程序)

后期处置(现场清理、善后赔偿、事故调查配合)

保障措施(通讯、应急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

预案管理(培训、演练、修订、备案)

第八十条【应急组织体系】

本单位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第八十一条【应急救援演练】

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安全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使用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并作出记录;其他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演练。演练要求如下:

演练前制定详细的演练方案

演练过程做好记录和影像资料留存

演练结束后进行总结评估,识别问题和不足

根据演练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演练记录和总结报告纳入安全技术档案管理

第八十二条【应急物资与装备】

使用单位应根据特种设备类型和事故风险,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建立应急物资台账,定期检查、维护和补充,确保应急物资处于完好可用状态。常见的应急装备包括:灭火器材、急救箱、通讯设备、照明设备、破拆工具、防护用品等。

第八十三条【事故应急处置程序】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应急处置:

1. 事故第一发现者立即向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2. 部门负责人和安全总监迅速到达现场,初步判断事故性质

3. 按照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4. 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疏散危险区域人员

5.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6. 视情况拨打110(公安)、119(消防)、120(医疗急救)报警

7. 按照事故报告程序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章 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八十四条【事故分级】

特种设备事故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分为四个等级:

第八十五条【事故报告义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事故发生的初步情况(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已经采取的措施

报告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 发生事故后,不得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况,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违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六条【事故现场处置】

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八十七条【事故调查配合】

事故调查期间,使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如实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提供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运行记录、维护保养记录等

提供相关人员信息并安排接受调查询问

按照调查组要求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现场条件

不得拒绝、阻挠和干涉事故调查

第八十八条【事故处理与整改】

事故调查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当:

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深刻吸取教训

落实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和建议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开展全员事故警示教育

将事故调查报告、整改落实报告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必要时修订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六章 报废管理

第八十九条【报废条件】

特种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废:

存在严重(重大)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

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条件的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经检验不合格的

安全评估结论为不能继续使用的

【提示】TSG 08—2026新规明确: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经检验不合格或者安全评估结论为不能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报废。设计使用年限从实际使用(含投料试运行)日期开始计算,不含依法办理停用手续的停用时间。

第九十条【报废程序】

特种设备报废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由设备管理部门提出报废申请,注明报废原因

安全总监组织进行评估鉴定

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

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去功能化处理)

向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将报废设备从管理台账中剔除

报废处置记录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 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达到报废条件但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的,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经安全总监同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同时应当将该设备纳入重点管控设备,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

第十七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九十二条【内部监督检查】

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专项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落实情况

安全总监、安全员和作业人员履职情况

设备运行状况和维护保养情况

安全附件和仪表管理情况

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情况

安全技术档案管理情况

应急救援演练开展情况

第九十三条【外部检查配合】

使用单位应当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拒绝、阻挠监督检查。

第九十四条【考核与奖惩】

本单位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考核与奖惩机制:

对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工作成效显著的安全总监、安全员和作业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本办法、履职不到位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岗位调整

对因失职渎职导致事故隐患和事故的责任人,依照规定追究责任

考核结果作为人员晋升和绩效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九十五条【履职免责条款】

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安全总监和安全员依法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的,应当认定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依法不予处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将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判断其主观过错、违法情节、处罚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

第十八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十七条【制定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主席令第四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2023年5月5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26,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

《特种设备目录》(2014年10月30日公告施行)

GB/T 33942—2017《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第九十八条【与法律法规的关系】

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九十九条【修订】

本办法应根据法律法规更新、设备变化、安全管理要求等情况,至少每两年评审和修订一次。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及时修订:

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更新时

单位组织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时

新增或淘汰特种设备种类时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经评估需要修订时

应急演练或实际应急响应中发现问题时

第一百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录一 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清单

一、法律

二、行政法规

三、部门规章

四、安全技术规范(TSG)

五、国家标准

附录二 常用表格模板

以下为本办法涉及的常用管理表格模板,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使用。

表1 特种设备管理台账

表2 特种设备验收记录

表3 每日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记录

表4 每周特种设备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表5 每月特种设备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表6 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记录

表7 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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